近日,中办、国办印发的《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对外发布。《意见》明确提出,要发挥资本市场对完善公司治理的推动作用。强化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诚信义务,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持股比例5%以上的机构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。笔者认为,这一举措对于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、增强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。
从资本市场现状分析,外部股东持有上市公司5%股份即构成举牌。然而,2022~2024年,A股市场的事件分别仅有85次、49次、71次,相较于5000多家上市公司的庞大数量行业新闻,现象并不普遍。这种情况导致在公司治理层面,大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任命、资本运作以及日常经营重大事项决策中占据主导地位,决策产生的利益分配也往往向大股东倾斜,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。小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归属感较低,投资行为更倾向于短周期操作,这与资本市场倡导的长期投资、价值投资理念背道而驰。
其一,长期持股的资本基础:持股比例达到“举牌线%)是重要门槛。当股东持股达到举牌线,按照规定需披露资金来源、穿透后的实际控制人、增持股份目的等关键信息,这些信息为其他投资者的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,举牌股东相当于为其他投资者提供了“搭便车”的便利,自身却无法从中受益,只有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,才能获取理想的投资回报。而且,达到举牌标准后技术优势,股份存在限售期,6个月内不得进行反向操作,持股比例发生变动时也需及时公告,只有具备长期投资心态的资本才能够承受这样的限制。
其二,主动治理的能力与意愿:相较于散户,举牌股东往往具备专业研究能力和资源整合优势。投票权是股东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关键途径,但对于公众投资者而言,个体投票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影响力微乎其微,这使得许多散户放弃行使投票权,导致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沦为“大股东会”。与之不同的是,举牌股东通常具备更专业的知识和更丰富的资源,能够积极参与投票。当遇到不符合中小股东权益的议案时,积极股东能够凭借自身影响力团结众多小股东,对决议结果产生重要影响。
不过,为更好地支持上市公司引入积极股东,还需在制度层面给予更多便利。一方面,要加强对股东大会提案权、董事提名权的保护力度,切实解决股东提案、提名受阻的问题;另一方面,要优化股东投票权征集渠道,降低积极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。此外,在税收政策、交易费用等方面,也可以适当给予政策倾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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